北京有什么地方治疗白癜风 http://baidianfeng.39.net/index.html一、基本案情
年1月17日,原告至被告市二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市二院于年1月19日对原告进行腰4—5椎间盘突出后路椎板减压、髓核摘除、椎间融合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右侧胫后静脉栓塞”。
出院医嘱:1、继续口服华法凝一个月等抗凝治疗(目前暂时一日两颗),期间需定期监测出凝血时间,血管外科门诊随诊;2、椎间融合后可解除内固定物;3、继续营养神经治疗,并行功能锻炼。
二、患方观点
记录记载的手术时间是年1月19日,而手术记录错误地将该次手术时间记录为年1月23日。在原告年1月20日至2月2日血栓形成的13天里,被告没有进行抗凝治疗,也没有及时发现血栓,导致原告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综合症。
为便于法庭判决,被告应明确向法庭举证年2月2日深静脉血栓形成前的医疗费用、应与每日医疗费用相吻合。后原告来到x医院治疗,x医院专家说“医院没控制好,血栓是可以不出现的,是医院责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责才引发的病”。
年2月2日,对原告进行第一次手术的唐某山医师承认自己有过错,原告有录音。2月3日10点多钟,唐某山医师看到彩超报告单后脸变色,2月4日约15时唐某山医师对原告说,“你幸运血栓走到肺里,我们还要对你进行尸体解剖”。
住院40多天后,原告和唐某山医师谈到赔偿问题,医院赔偿他不能做主,要他个人赔偿到公证处2万元一次性了结。现原告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三、被告市二院辩称
本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各种损失,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同意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方不予认可,只能对与深静脉血栓的治疗相关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
鉴于原告治疗费用均已按照医保程序大部分进行了报销,原告仅能就未报销部分进行主张,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为有一部分是治疗原发疾病的,应当予以扣除,被告认可相关的大概30天,而且对原告主张的60元/天的标准不予认可,目前正常30-40元/天;
关于营养费认可原告主张的30元/天的标准以及营养期90天无异议;关于护理费的护理期间90天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元/天有异议,正常-元/天之间,被告认为元每天比较适合;
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元/月标准支付,被告在后期举证部分详细说,对于误工天数和鉴定意见相符,被告不表异议;关于交通食宿费需要原告出具票据及用途;关于鉴定检查费与票据相符,不表异议,
四、鉴定意见
患者胡某勇,男,年11月13日出生,经治疗病情已恢复,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目前情况不构成伤残;误工期限建议以天、护理期限建议以90日、营养期限建议以90日为宜。x市x医院对患者胡某勇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次要原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