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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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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1月1日正式施行,自治区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支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据介绍,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以外(不包括境外)地区的就医购药。自治区异地就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办。坚持逐级诊疗、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原则。按照异地就医发生地(就医地)划分,异地就医分为三大类: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区内跨统筹区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外省(市、区)参保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就医。

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后,所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策”。就医地目录是指就医地所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含限价)。参保地目录是指参保地所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含限价)。参保地*策是指参保地的支付*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原则上,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自治区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支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模式,预付金来源于各统筹区提前上解的医疗保险基金。区内异地就医费用实行按月对账,按月结算,按年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行实时对账,按月清算。

参保地对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有疑议的,可向就医地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提出复核,就医地应及时核查。核查确属违规的费用退回参保地,违约金由就医地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异地就医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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