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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超过15天不能医保报销这10个社保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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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地税局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年1月10日摄)。新华社发,图文无关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缴纳了?住院超过15天就不能医保报销?医保断缴3个月,账户余额就会清零?……近一段时间以来,诸多有关社保的说法在网上流传,不少民众信以为真。其实,这些都是谣言,来看人社部门的权威辟谣。

谣言一: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缴纳了

不少人认为,养老保险只要缴满15年就没必要再缴了,可以停止缴纳,等到了退休年龄后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真相: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只是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条件,根据社保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使你在退休前已经缴满15年,只要还在就业,就该坚持缴费,直至退休,不是你想停缴就能停缴的。

而且,养老保险遵循着“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以后领到的养老金才会越高。

谣言二: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以获一笔赔偿金

传言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如果员工签字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就可以从企业处拿到一笔赔偿金”。

真相:

并不存在所谓的新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论是劳动者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还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改为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这都是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谣言三:去医院看医院转下,否则不报销

真相:

基层首诊并非强制规定。参保职工和居民在本统筹区内按相关*策,可以选择多家定点医院。需要提醒参保人的是,医院并不是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如果需转本市行*区域以外就医的,就必须由具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然后到社保中心备案即可。

谣言四:医保规定住院不能超15天

传言称,医保住院有天数限制,15天住院限制是铁规,必须先出院,过几天再办理住院。

真相:

目前的医保*策从未规定参保人员的住院天数。是否出院,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及是否医院能否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来决定。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达不到出院标准的病人要求出院。

谣言五:住院费用不能超过若干金额,超过部分自己支付。

传言称,住院费用太高,就不给报销了。

真相:

医保*策从未规定每一位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限额,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策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报销。

医疗机构以超过医保限额为由,单独收取参保人医疗费用,是损害参保人利益的严重行为。参保人可以向医保机构和医疗管理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将积极维护参保人的合法利益。

谣言六:职工医保断缴3个月余额就会清零

真相:

根据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职工医保断缴3个月,个人账户的钱不会清零,累计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不过连续缴费年限会重新开始计算。

谣言七:职工养老金计算有固定档次之分

真相: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多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接挂钩。

职工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可以说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是“千人千面”,并没有任何固定的档次高低之分。

谣言八:男职工和不再生育的女职工不用缴生育保险

很多人认为,男职工不生孩子,所以不用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只是生育时有用,不再生育的话就可不缴纳”。

真相:

生育保险是强制性缴纳,都需要参加。不过,费用是由单位出的。

根据社保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谣言九:地方养老金发晚了,之前几个月的钱不发了

有人说,今年上调的养老金,到了7月份也没领到。地方调整得迟,调整之前几个月的钱就不发了。

真相:

各地养老金调整发放到位的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什么时候发放到位,都是从年1月1日起补发。

谣言十:某些个人声称可以办理社保卡

社保卡非常重要,但有的地方制作周期较长,有人声称有途径能快速办理社保卡。

真相: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可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社会保障卡,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社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等其他机构代为申领。大家不要轻信个人“有办法”能办社保卡的谎言。(据中国新闻网报道)

重磅!省属国企改制前后的职工社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原标题:重磅!省属国企改制前后的职工社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日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职工工资、社保费等一次性扣除、预提

根据《办法》,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对已计入费用的,不得重复计算。

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中,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补缴。

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鲁*办发电〔〕22号)的规定处理。

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按企业原医药费报销规定据实核定,并由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养老保险省直管参保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企业的,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时,企业的工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劳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60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等群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策应当预留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为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的医疗费,应当一次性缴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在改制后企业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职工安置费用的结余部分归改制后企业所有,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补足。企业改制时预留的有关费用,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

企业改制时,须将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保障费用中涉及职工权益等内容面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改制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员工

在职工安置方面,《办法》明确,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此外,为依法解散企业职工核定的安置费用,除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以及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职工经济补偿金、5-10级工伤职工以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等应当在企业解散程序终结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和有关人员。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改革的不同方式,分类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改制企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销之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

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省属一级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权属企业按集团内部审核程序审核。

企业改制时,职工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办法》要求,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改制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安置职工。

企业改制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策规定清理各种劳动关系不规范的人员,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

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改制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企业参加改制。

据悉,本办法自年7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7月25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劳社〔〕5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3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81号)同时废止。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国芳见习记者韩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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