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家医院治疗白癜风疗效好 http://m.39.net/pf/bdfyy/bjzkbdfyy/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统一了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前,医疗纠纷鉴定标准分别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鉴定人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按该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部门共同制定,也就是说,卫生、司法行*部门以前单独制定的鉴定办法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不再适用,医疗纠纷鉴定的管理办法重新制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