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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一老人在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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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这老人还是活着的!”近日,上海普陀区,发生一起令人细思极恐的事件。据央视新闻报道,某福利院在转运一具“老人尸体”时,工作人员意外发现有这具“老人尸体”好像还有生命体征,于是工作人员,遂打开袋子查看。工作人员确定老人仍有生命体征后。现场愤怒地说道“活的,看到了吧,这是活的!”

目前,医院救治,生命体征趋稳。有关部门已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该福利院,并表态将彻查此事,严肃处罚当事人。(来源:新京报、央视新闻)

好在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还有生命体征,才避免造成严重的伤害。不然真的不敢想象,老人接下来会面临着什么?真是令人细思极恐!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这起事件呢?

大家都知道,医生宣告自然人死亡,是有严格要求的,即自然人需同时具备几个体征,医生才能宣告其死亡的,并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等。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是医生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就轻易宣告老人死亡,还是说老人是属于出现了“奇迹”,活过来了呢?我们暂时无法判断,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后,方能下定论。

但是,如果是前者,即是因医生存在过失而出现这么严重失误的,那就可能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条明确规定,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这起事件是发生在福利院的,因此无论是谁犯这么严重的错误,这家福利院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民法典》第条规定,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因未尽到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老人是在福利院被侵权的,即系因福利院一方,未尽到认真核查、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调查结果是人为重大失误而造成的,笔者认为,必须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令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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