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护士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
护士基本执业行为有哪些规定?
导语:杏林职苑专栏《版护士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通过系统梳理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理清了护士依法执业要求、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以供护士和护理管理人员依法执业自查参考。本专栏包括3个板块,本章节讲解第二个板块“护士基本执业行为”。
本章节讲解提纲如下图所示:
1.人员公示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2.通知医师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3.紧急救护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本专栏《版护士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包括护士执业资格、护士基本执业行为、护士专项执业行为三大板块,35个单元,涵盖截至年5月1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中,涉及护士的依法执业要求、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欢迎将本专栏加入书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