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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不得超过1137元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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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丽)昨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以及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部分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自3月25日起,本市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列为甲类项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协同推进价格、挂网、采购、支付等各项相关工作。本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开展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采取零差率销售,最高指导价格不超过当前各省的最低中选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最高指导价格为7.87元/人份。抗原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为3.5元/次,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次。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

据统计,我市现有零售药店余家,其中定点零售药店家,具有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家。家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鼓励和支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低于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价格的检测试剂,售价限定加成不超过10%,即本市具有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8.66元/人份。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市医保局积极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确保检测试剂供应平稳有序。家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可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医保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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