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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患者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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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如果突发死亡,医院需要负责吗?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年12月某天夜晚,原告丁某某之夫忽感不适,伴有呕吐、胸闷等症状,原告丁某某遂于当晚22点40分拨打了电话求助,医院发出派单指令,22点48分,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后对患者展开急救,经诊断怀疑患者为心梗,进行了药物治疗,并医院进一步诊治。23:06救护车离开了医院,途中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转运医生持续胸外按压,3医院急诊科,急诊科立即给予积极抢救治疗,经积极抢救患者生命体征未恢复,心电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对患者进行有效抢救才导致患者死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宁及时组织当事人到医院医院对患者的病历进行了现场封存,保全证据。同时,在原告丁某某申请下,承办法官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本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院前以及院内急救方面存在不足,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无PCI条件,医院与患方沟通告知静脉内溶栓方案,患者于院内总时间也已超过30分钟才转院,对患者及时获得再灌注治疗不利);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庭审中,医院认为此鉴定意见书叙述本案鉴定缺失检材,没有尸检报告,专业机构没有鉴定依据,进而无法确定死亡原因,缺乏该前提基础,仅对现有临床资料做出有限分析,并写明“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意见不明确视为没有完成委托,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而原告因医院在院内无PCI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未跟进相应治疗,且在原告丁某某向其反应诉求后,未履行告知义务,坐等原告讨要说法,消极逃避责任存在相应过错,继而认为被告诊疗行为过错应该更大,故将原诉求50%的过错责任变更为80%的赔偿责任。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考鉴定机构意见,酌情认定被告方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为50%,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院存在相应医疗过错,原告支付的鉴定费元应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的事实,患者的突然死亡及被告处理此事的态度给原告带来了心灵上的伤害,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因医院在院内无PCI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未跟进相应治疗增加诉讼请求,但该过错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已经做出了分析认定,不属于新的过错事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该起医疗事故的消极态度发生于患者死亡后,不属于考量患者死亡过错的因素,对此因素已经在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中予以评判。本案鉴定事项属于专业问题,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中心针对本案具体情况,依据现有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向本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且原、被告均对患者死亡原因无异议,同时本院认为未进行尸检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当时正处于极度悲伤环境下且缺乏医学常识及法律意识的患者近亲属,综上,被告抗辩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故城中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元。宣判后双方均认可宣判结果,并于判决送达后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在整个案件审理和宣判过程中,城中法院既做到了实事求是,也充分保护了原告家属的生命权,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宁

医疗损害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应通过相应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比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患者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存在过错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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