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1日下午,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第期部门培训在腾讯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医疗、医药领域的刑事合规重点问题解析”,特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于佳佳主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壮、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律师李扬担任与谈人。讲座主持人为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康烨律师。
讲座中,于佳佳副教授结合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医疗事故、商业贿赂、涉医诈骗这四个医疗、医药领域最易涉及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中的争议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在涉医犯罪中,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这两种罪名往往存在竞合。于佳佳认为,要界定某种涉医犯罪行为究竟是属于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一方面要看行为主体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分析。根据年12月20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修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非法行医罪的基础刑科处根据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从质的要求来看,如果某人没有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就从事医疗活动,那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层面的非法行医罪。但是在实务中,这类人的行为到底是入刑还是仅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还要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中量的要求。如果其非法行医行为在数量上只有一次,那么只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如果其非法行医行为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了两次,其还继续进行非法行医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入刑。
根据非法行医罪质的要求,那些尚未从医学院毕业,或者已经从医学院毕业进入合法医疗机构实习但尚未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医学生从事医疗活动,显然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类人,就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已经实习期满且已经通过了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只是尚未来得及进行医师执业注册,那么这类人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应当如何定性呢?对此,于佳佳认为,这类医学生虽然不具备医师执业证书,但其在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提供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对其在临床中造成的不良后果,只宜按医疗事故认定。
当然,并非所有的医疗事故一概都会入刑。于佳佳在讲座中表示,刑事律师在办理医疗事故类案件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