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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执业知识体系之西医中医相互从事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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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诊疗活动的定义

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中医药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中药、针刺类技术、推拿类技术、刮痧类技术、拔罐类技术、灸类技术、敷熨熏浴类技术、中医微创技术、骨伤类技术、肛肠类技术等。

二、提供中医药服务需具备的资格

(一)个人资格:《中医药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途径:

1、考试取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即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该类人员若需要开办个人中医诊所,需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考核取得: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此类人员应当按照考核的内容,即一定的专长,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根据该款规定,此类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无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二)医疗机构资格:

1、中医医疗机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中医诊所: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举办中医诊所除遵守本该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超范围执业的认定

(一)中医医师从事西医诊疗活动:

1、考试取得: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本款所规定的“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即,中医可以进行开具西药处方等一般诊疗活动,值得休息的是。开具特殊药物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2、考核取得:《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即通过考核方式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应当按照考核的内容,即一定的专长,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执业。

(二)西医医师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1、(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规定。

(1)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注意不含中药饮片)

(2)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3)部分省级对西医开具中成药的限制措施要略微放松一些,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函〔〕号)中明确规定,中医类别以外医师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但以上规范性文件都未明确表示西医可以在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条件下从事如推拿、针灸等其他中医医疗服务。

(三)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通常是指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例如,根据《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发〔〕56号),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除了依靠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其他医务人员也要积极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促进中西医技术方法在医疗实践中的结合。对此,《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57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医疗机构如果需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原则上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四、超范围执业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

(一)医师个人超出执业范围执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考核取得:《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本条规定主要是维护中医医师执业秩序,只要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不管其有无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都应当追究责任。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具体期限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产生的影响等决定,但不得超出本条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范围。这里的罚款属于并处,既要暂停执业活动,又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2、考试取得:对于通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不适用《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追究法律责任,要适用《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五、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9号)

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45号

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效果。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中医药医政发〔〕1号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号

禁用项目:

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不得给服务对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之外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开展本规定中禁用项目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法制函〔〕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持有按摩证(或保健按摩证)的按摩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7、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此复。

8、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药物和穴位按摩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属于诊疗活动范畴。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9、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

卫医发〔〕41号

江苏省卫生厅/p>

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p>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中医药办函〔〕号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职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京中医政字〔〕5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1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中医药函〔〕34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临床科室名称不必与诊疗科目名称相同。

二、诊疗科目名录是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标准,卫生监督执法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时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核定。

三、我局《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医院临床科室的名称,与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13、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

国中医药政函〔〕42号

吉林省卫生厅:

年9月18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医管司转办你厅有关中医诊疗行为判定请示的函后,即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被举报方为患者实施诊脉、量血压、看舌苔、开具中药方及其说明让患者服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视为中医诊疗行为。

二、对于非医师运用其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帮助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中医药办函〔〕号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设个体诊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中医药〔〕16号)收悉。经商卫生部,现函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诊所并个体行医满5年的人员,经认定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后,可以直接申请继续个体行医。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15、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

卫医政函〔〕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闽卫医〔〕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16、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便函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更广泛地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对郑州市卫生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30号)中,对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资质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鼓励西医学习中医,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西医人员从事针灸治疗定性问题的请示》(郑卫〔〕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此复。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1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79号

广东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使用中医医疗技术应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诊疗疾病为目的,在医疗机构内由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年,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中,有彝医火疗法治疗风寒湿性关节痛技术,开展此类技术应按照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安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技术,但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年5月15日

说明:本文来自网络,感谢汇总总结,转发以供参考学习,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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