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9月14日,吴某到被告处待产,由主治医师黄某明主诊,入院诊断:1、孕4产2孕38+2周临产;2、头先露;3、胎膜早破;4、妊娠合并高血压。因胎儿窘迫行产钳术,胎肩娩出困难,增加人员上台(共4人),当日16时16分分娩出一男婴,巨大儿(克),重度窒息,转新生儿科治疗。
二、患方观点
1、吴某同时存在六种剖腹产的条件,不予剖腹产。被告未对产妇施行会阴侧切术,造成吴某会阴撕裂。没有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违反诊疗规范,对x镇卫生院的孕期检查结果没有足够重视,也没有按照规范对产妇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导致不能准确预测见产道分娩的风险,导致难产。伪造连续输氧的病历资料。
2、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被告在吴某临产时没有采用现在普遍使用的B超技术检查胎儿,未能发现巨大儿,因而没能在吴某生产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难产,导致出现难产,导致本次医疗事故发生。
3、违反《医患双向承诺书》。被告在《医患双向承诺书》上承诺:医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认真听取病友、家属对病情的陈述和诊疗合理要求,指导病友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但被告的医务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没有认真听取病人家属对诊疗的合理要求,违反其向患者出具的《医患双向承诺书》,导致本次医疗事故发生。
4、院方造成原告伤残,待原告参加工作时需为原告安排合适的工作。由于被告造成原告右腕关节活动障碍为伤残七级,右手指活动障碍为伤残六级。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右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右手指呈屈状畸形,见轻微活动,无法完成对指、对掌等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原告右手不能完成如写字、捧碗等精细动作,只能作为辅助手来使用,已无法胜任社会上大部分的工作,在社会上难以生存。因此,原告需要被告在原告参加工作时为其安排一份合适的工作。
三、医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常规,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对接产蓝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蓝某残疾(分别为六级和七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全部原因。
五、庭审意见
产妇吴某到被告处分娩,被告医务人员未对胎儿体重进行评估,未进行产前B超检查,忽视了这一重要环节,没有进行剖腹产,而施行钳产术,造成原告伤残,属被告医务人员对发生巨大胎儿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对产程观察及处理不严谨,没能把握好分娩方式的选择和时机。
原告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元,经本院对各项费用(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核算为.14元,对超出部分.72元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会诊伙食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鉴定费,该项费用已由被告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因该项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责任比例分配,被告应赔偿.13元给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40元给原告,应予减除,减除后被告仍应赔偿.73元(.13元-.40元)给原告。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参加工作时安排一份合适的工作,不属本案处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