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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法律解读母亲做手术留下后遗症,是否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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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医院做手术后,留下了后遗症,医院赔偿?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看:

一是要弄清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手术并发症。

仔细阅读一下做手术时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中会明确写明哪些情况属于手术并发症,并由病患的亲属认真阅读后,签署。如果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的责任。

二是如果此种情况不属于手术并发症的。

那么,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责任或者是医疗事故责任。

这两种直接的区别是:赔偿标准不同,适用法律不同;鉴定机构不同;认定的等级不同等。

所以,可以先分清情况,医院索赔。

类似的案例有很多。很多病患的家属在没有弄清情况的条件下,医院索赔,结果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医疗过错责任

发生医疗过错会有相应的机构和相应的法规对医疗过错的责任进行划分,医疗过错划分的责任程度不一样,赔偿的损失比例也不同,因此医疗过错责任划分对医生和患者及家属的影响都比较大,那么怎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划分呢?

(一)鉴定内容

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会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二)医疗过错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三)、特殊情况

1、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2、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

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是属于非常严重的事件了,会对患者造成很大程度的损害。如果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院方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1、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2、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p>

(1)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刑法第九十五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医疗纠纷不断出现,为了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听律在此给各位患者总结了几点建议:

1、医院就诊。很多人在生病后为了图便宜,会到一些所谓的“黑诊所”进行就诊,殊不知这些诊所根本不具备从事医疗行为的资质,不但会延误病情,给患者造成更大伤害,同时因为其没有相应资质,无法开具正常的票据,也为患者日后维权收集证据造成了众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医院就诊,对自身的健康也是一种保障。

2、注意收集证据。医院就诊时对于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进行收集整理,并且对自己的病情要有一个较为清晰且客观的认识,不能盲从。

同时一旦因医疗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产生纠纷时,不要在主张权利前先行鉴定,因为如果在对方不认可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需要在双方认可后进行二次鉴定,会产生更多不必要的费用及诉累。

3、多了解多学习。俗话说久病成医,更多的医疗常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积累的,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常识掌握不够,对于一些自身可以评判的行为及标准无法确定,在造成了相应损害后果后只能听之任之,因此多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也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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