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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误诊阑尾炎做错了手术,将错就错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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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董某某于年11月8日以“转移性右下腹痛4天”为主诉入住被医院,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伴腹膜炎?肠梗阻?。当日,被告为原告行急诊腹腔镜手术,术中发现回盲部占位病变,行回盲部切除术,术后病理示为结肠克罗恩病,病变累计淋巴结。11月15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肠梗阻,回盲部占位淋巴瘤、嗜酸性肠炎?急性阑尾炎合并腹膜炎,低蛋白血症。其后,原告在外院继续就诊,并完善病理会诊,会诊结果北医三院考虑结核可能性大,医院会诊考虑不除外结核。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董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1月5日,原告因腹痛至社区卫生院检查,超声检查结果为:阑尾炎伴周围积液。医院急诊,CT检查结果为:肠梗阻、盆腔积液等,治疗几天后仍偶感腹部不适。11月8日,原告因腹痛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实际并未结合临床进行诊断,当日下午即行急诊手术,切除原告部分回肠、盲肠、回盲瓣、阑尾及部分升结肠共计16厘米。11月15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肠梗阻、回盲部占位、急性阑尾炎伴弥漫性腹膜炎、低蛋白血症。11月20日,被告病理检查报告为结肠克罗恩病。原告出院后用药期间不良反应强烈且腹泻严重,医院病理会诊,结果为:考虑结核病,慢性闭塞性阑尾炎。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手术指征、未结合临床诊断以及病因不明的情况下直接为原告实施回肠、盲肠、回盲瓣、阑尾及部分升结肠切除手术,致使原告身体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并错误服用不对症药物导致副作用明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本院。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质询,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无需修改。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申请重新鉴定,请法院准许。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术中探查发现患者距离回盲部10cm处肠壁增厚、质地较硬,末端回肠和回盲部有占位病变,除应考虑不除外肿瘤性疾病外,亦应考虑肠炎性疾病,其处置方式除行回盲部切除外,也可以选择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另行肠镜检查,再根据肠镜检查结果再决定下一步治疗方式。上述病情分析及治疗方案、可选择的替代治疗方案均应充分告知患方以保证其知情选择权,但根据目前的病历所载,医方术中病情分析不够全面,术中也未告知患方除行回盲部切除外其他可选择的替代治疗方案,影响患方的知情选择权,存在过错,且医方在术前未进行充分肠道准备的情况下行回盲部切除,其围手术期处理缺乏严谨性,存在不足之处。关于术后病理诊断的问题,本例患者没有典型的克罗恩病的大体及镜下表现,仅凭上述所见诊断为克罗恩病,不能完全排除肠结核,医方应当建议患者行病原学检查,同时提示临床做相应排查,医方病理诊断不严谨、建议不足,存在过错,但根据患者后续在外院复查病理及后续治疗情况所见,医方该过错未对患者造成明确损害后果。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原告的误工期评定为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日;原告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经鉴定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被告虽不认可本案鉴定意见,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且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责任比例,本院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50%。

判决结果

年6月25日法院判决:被医院赔偿原告董某某残疾赔偿金等损害赔偿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笔者提醒

1.肠结核与克罗恩病、阑尾炎不容易鉴别吗?

因为肠结核和克罗恩病两种疾病的临床表现以及内镜表现非常相似,有时两种疾病的区分比较困难,两者可通过以下方式鉴别:第一是临床表现上,克罗恩病常常有肠外表现,比如口腔溃疡、虹膜睫状体炎、关节的红热肿痛、强直性脊柱炎等。而肠结核则比较少见上述肠外表现。第二是病史上。肠结核患者通常有其他部位的结核病史,比如肺结核。第三是实验室检查,肠结核患者结核菌素实验经常呈阳性。第四是肠镜检查克罗恩病呈现阶段性分布。溃疡周围黏膜正常,或者是呈鹅卵石样,肠腔狭窄,炎性息肉,病变肠段间粘膜外观正常,而肠结核则为病变肠段黏膜充血、水肿,溃疡形成,大小各异的炎症息肉,肠腔狭窄。第五是病理方面,克罗恩病病理活检提示,非干酪坏死性肉芽肿或大量淋巴细胞聚集,而肠结核病理提示干酪样坏死性肉芽肿或结核菌。每个克罗恩病患者在没有明确诊断之前均应常规进行结核的排查。

虽然阑尾炎和肠结核有共同的临床表现,但是也有很多临床表现是不一样的,阑尾炎会出现腹痛,腹泻,呕吐,恶心,发热等症状。而肠结核的临床表现除了腹痛和腹泻之外,还会有腹部包块,便秘的症状。

2.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合理吗?

林律师认为,医院的过错不止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病理误诊等,还存在明显的其他过错:患者因腹痛入院,入院前外院虽B超怀疑阑尾炎,但其后的CT检查排除了阑尾炎,同时患者无发热症状,医院仍诊断为阑尾炎径行手术违反医疗原则;术中发现回盲部占位后未行快速病检,径行切除回盲部肠管,违反医疗原则;原告阑尾炎术中即可排除,仍予下诊断急性阑尾炎诊断,如果不是外院病理会诊,还不知道医院是将错就错的故意行为。所以,林律师认为,医院承担同等责任是合理的。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医院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是因为其草率的治疗方案、过于自信的临床思维所致,没有遵从基本的诊疗常规。这种不科学的思维在不少普外科医生中不少见,因为林律师处理过数起类似误诊而惹上官司的纠纷案例,这不是特殊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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