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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过错推定,民法典一字之改背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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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新制定、修改的一大波司法解释也开始生效。

本圈拟推出系列文章,对民法典侵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做非体系化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你快速了解有关的变化以及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这是第1篇。

一、医疗过错推定法条的变化

先上法条。

这个法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修订,主要内容是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比,民法典有三处变化:

1、法条的主干部分由原来的“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修订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此处修改的重点在于一字之别,即“因下列情形之一”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具体深意容下文重点来说。

2、增加了“遗失病历资料”的情形。

医疗机构遗失病历是小概率事件。但由于住院病历和部分门诊病历由医方保管,所以一旦发生病历遗失事件,医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3、将“销毁病历资料”修改为“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对于超出规定保存时限的病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予以销毁。因此本条的修改是立法技术方面的完善,对于处理医疗纠纷没有显著影响。

二、医疗过错推定的内涵和法律效果

下面,我们重点来聊聊医疗过错推定问题。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确定过错的一种方式。

一般来说,侵权事件中的加害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要看他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那么谁有义务证明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呢?受害者!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你是受害人,你主张加害人有过错,你就得证明这一点。

比如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医院接受过诊疗,医院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导致了自己的损害。

那么,患方怎么才能证明医方有过错呢?最好用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申请医疗鉴定!

按照目前的司法惯例,可选的医疗鉴定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和医学会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上述任何一种鉴定的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患方关于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就算是基本完成了。

以上说的是一般情况,下面说说特殊情况,即医疗过错推定。

医疗过错推定是指在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直接认定医方有过错,患方无须通过申请医疗鉴定的方式来证明。

(有读者看到这里,会有不同意见,不过别急,往下看。)

关于这种过错推定的性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观点。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医疗过错推定是否允许医方举证证明没有过错而免责?是,便是所谓的“可推翻的推定”;否,则是“不可推翻的推定”。

据朱庆育在《民法总论》中所引用的观点,可推翻的推定,意义在于配置举证与说明负担,属于实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不可推翻的推定与举证分配无关,被推定的事实,法律地位与真实情形别无二致。

在规范医疗过错推定的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可以适用推定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另一类是与病历资料书写或管理有关的过失行为。

基于对法条的理解,我倾向于医疗过错推定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推定”。在医方出现明显的违法行为或病历相关过失行为时,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是合理的选择。至于过错究竟是什么,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查明的,也可能是无法查明的。前者如在甄别出伪造的病历资料后仍然可以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后者如医方遗失病历,因而无从判断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方行为与法律的冲突,医方过错是什么,在法律上已经不重要了。

这种过错推定对于医方无疑是非常严厉的。立法者作如此规定显然有其深层次的考量。依我浅薄的理解,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予以严厉禁止。

立法者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背后的的深意正是确定了医疗过错推定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推定”。

法条的一字之别将可能带来司法实践的重大变化。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患方能够证明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法院通常仍然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很少有直接推定医方过错的,给出的理由是无法确定医疗过错究竟是什么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今后呢?我预测,法院的做法将可能会发生逆转。

事实上,更有可能的是,事情会变得更加复杂。

且不说如何评判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问题,包括如何认定”伪造、篡改病历“,更关键的问题是过错推定只能解决确定过错的问题,人身损害责任构成要素中的因果关系同样不容忽视。

在适用医疗过错推定规则问题上,如何判定构成推定过错的情形,以及在推定过错后如何确定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又一个难题,考验着法官和律师们的智慧。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医方存在明确的过错推定情形,后果很严重。

结语

民法典时代已经到来。

民法典关于医疗过错推定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是一记警钟。

它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始终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要更加严格地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病历,妥善管理病历资料,杜绝各种低级错误。

法律是威严的。

但对于守法者,法律才是你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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