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医院的一名妇产科医生,六年前,产妇陈某在她的值班时段死亡。事发年12月底,产妇陈某产后大出血死亡。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晓红、王春兰、李建雪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的死是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李建雪的行为性质较为减轻。
律师说法:
首先,签署手术同意书这事有些人可能还没有经历过,不清楚这份同意书代表着什么,意味着什么。那么文章首先来解释一下,何谓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指的是医疗机构在做手术前(或特殊检查)向患者告知即将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的具体情况,需要由患者或者近亲属签署手术同意的医学文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的时候必须要征得患者及近亲属的同意。
那么从法律的立场上考虑,签订手术同意书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法律的授权行为,允许医生在患者身体上执行有一定破坏性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患者的身体健康,手术同意书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这种破坏性的合法性。有关《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手术同意书的详细内容都包括手术前的诊断、手术的具体名称、手术中或者手术后可能会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均需患者和医生共同签名等。特殊检查的同意书包括的内容基本相同。上面的内容医疗机构必须详细的告知患者及近亲属,而且还需要是书面上的告知,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虽然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授权的行为,但是他不具备免责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五十三条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执行手术或特殊检查的过程中,如果有过失或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依然要履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签订了手术同意书,意味着患者或者家属同意进行手术,并且知悉了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医院的告知义务,也是患者或家属行使选择权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55医院告知手术相关情况的义务。此份手术同意书仅仅是授权、告知性质的文书,类似于一份民事合同,医院做手术,并且能认识到手术可能带来的并发症、危险甚至是事故。但是这并不意医院就可以以患者家属签订手术同意书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医疗事故,仍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