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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有哪些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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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发布,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法规正式完成第二次全面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年,年首次全面修订,年进行局部修改。现行《条例》共8章80条。新修订《条例》共条,分为总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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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新《条例》突出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新《条例》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将制定完善具体的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进行落实;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创新;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上述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全面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从医疗器械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跨越。

二、巩固改革成果,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家药监局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将部分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制度化,巩固已有成果、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水平、服务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如贯彻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整合产业资源配置;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进一步提高产品可追溯性;增加允许拓展性临床使用规定,彰显监管智慧。

三、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审评审批制度

良好的制度是高质量发展的保证,新《条例》认真分析日常监管工作暴露出的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深层次制度问题,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推进智慧监管,通过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水平,提高审评审批工作质量和效能。如厘清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关系,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注册申请人提交产品自检报告,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对用于治疗罕见病、严重危及生命和应对公众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允许附条件批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增加医疗器械紧急使用制度,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众卫生事件能力等。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放管服”力度

信息化监管同传统监管相比,具有快速、便捷、覆盖范围广的优势,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工作之一。新《条例》指出,国家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对于备案或注册的医疗器械信息将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构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医疗器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创新发展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障。全面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设立注册人制度,将注册人依法承担的权利义务贯穿于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生命周期,使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进一步巩固。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产业成长的“刚需”

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注册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通行管理制度,是贯穿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医疗器械上市主体,多数西方国家和地区均使用“manufacturer”(制造商)的概念。美国FDA关于制造商的概念,是指设计、生产、构建、组装或者加工一种设备终产品的任何人。欧美制造商概念包含的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制造产品的生产厂商,也可以是设计商等等,其核心是以自身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负责。

二、行业期盼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释放“红利”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会带来巨大的改革红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提升竞争力。

二、有利于鼓励创新,缩短产品上市周期。

三、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低、小、散”。

三、准确把握注册人制度的核心要义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核心和本质,是注册人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事件报告等法律责任,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一)注册人应当具备的能力

注册人应当建立全面的质量体系,掌控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质量,确保上市产品按照设计预期生产,且质量可控、风险可控。注册人应当承担监督、监控各个环节活动的管理责任,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上市后事务管理人员,具备对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能力。

(二)受托人义务和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能够承担包括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与注册人协议约定的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受托产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建立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生产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并保存相关记录,接受注册人对其进行的审计、监督。

(三)跨区监管职责划分与衔接

注册人制度实施后,如何实现跨省监管职责划分是各界最为关切的问题。试点过程中,各地基本建立了“品种属人、生产属地”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可在注册人和受托企业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划分监管职责,注册人承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对于注册人条件、能力以及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管应由注册人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受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基于监管有效性和监管成本最小化的考虑,应由受托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并及时将监管信息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监管部门。

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

新《条例》结合监管形势实际变化,吸收监管科学的研究成果,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手段、促进协同监管、严格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着力完善医疗器械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

一、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医疗器械产品门类繁多,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领域。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该规定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后续完善检查员的职业资质、权利义务责任、进出机制以及考评晋升等建设内容,进一步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建设。

二、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构建医疗器械安全追溯网络

医疗器械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的电子身份证,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可实现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追溯,是实现“从源头生产到最终临床使用”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途径。新《条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利用唯一标识,有利于构建企业监管数据链条,有利于器械的快速精准召回,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国家药监局已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等相关文件,启动试点工作,并明确年1月1日起对纳入《第一批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中的69种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正式实施唯一标识。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分步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实施。

三、增加责任约谈制度,完善问责机制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约谈方面的相关内容。责任约谈,是指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组织或者行政相对人,纠正并规范不当行为的工作制度。

新《条例》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监管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紧跟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新形势,探索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新举措,必将进一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新《条例》全面落实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在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责任的同时,细化了违法情形,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落实到责任人。

一、落实处罚到人,强化责任人员法治意识

新《条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处罚违法单位的同时,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并予以处罚。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最高可并处3倍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新《条例》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如对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原来规定的货值金额的10倍至20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由原来规定的1万元以下提高到货值金额5倍至20倍;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金额由原来规定的货值金额10倍提高到20倍。

三、严惩严重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作用

新《条例》视违法情节,全面加大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限制申请医疗器械许可、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措施,并进一步提高了资格罚的幅度。如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原来规定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延长至10年,终身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由原来规定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延长至10年,终身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且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原来规定的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延长至10年。

此外,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新《条例》增加了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的处罚措施。

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行业和市场禁入措施,有利于促使企业守住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底线”,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形成强力震慑、保持高压态势,让触碰法规“红线”的企业无法立足,促进企业健康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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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整理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网不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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