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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药水以一句药物可以代谢打发是错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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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医院发布关于急诊科无意输错液体的情况说明。有媒体报医院急诊科在给患者做输液治疗过程中无意输错液体。经医院党委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积极与患者沟通解释,院领导亲自向患者致电道歉,并表示将退回已付的治疗费,邀请患者到院进一步复查。(6月3日《扬子晚报》)在舆论压力之下,医院终于做出了正确的回应和决定。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护士在病人输液时发生输错药水,这就是犯错,这既属于医疗事故。输错药水之后,医院、医生不但拒不认错,对输错药水的护士进行问责和对病人进行赔偿,反而为输错药水事故找借口。这无疑是错上加错,医院公信力和医生医德,让人无法接受,而且在客户上会助长护士不端正的工作态度,可能加剧输错药水这类事故的发生。俗话说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而且,我们常说是药三分毒,药都有一定的副作用,不能随便乱服乱吃。护士在病人输液时张冠李戴,给病人输错了药,这必然会对病人的病情有所影响,只不过是影响程度或大或小而已。轻则,延误病情;重则,加重病情,乃至致人死亡。不能因为输错药水给病人造成的影响比较小,就能够以一句轻飘飘的“人的肌体可以代谢”而否认可能存在的影响和推卸输错药水这一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没有道理。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护士给病人输错药水,不管对病人有没有造成伤害,都改变不了护士违规作业这个基本事实和本质。“三查七对”医院护理工作的主要制度,“执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是医疗十大安全目标的重要内容。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其中包括查对床号、查对姓名、查对药名、查对剂量等内容。而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规定,“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护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可见,护士在给病人输液过程中,如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就不可能犯下给病人输错药水的低级错误,出现输错药水错误只能说明护士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属于违规作业。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有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护士输错药水后,医院不向病人道歉和赔偿,不对犯错的护士进行问责,这种事后拒不认错的做法实质上是是典型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事态度,无助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也不利于帮助护士改正错误,很不可取。用药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必须时刻注意小心,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等规章制度,不能三心二意。对三心二意、工作不认真、违规作业的护士,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宽容,更不能袒护,这是底线原则,医院公信力和增进医患互信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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