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急性冠脉综合征)救治不及时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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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魏某因胸痛、上腹痛,被家医院急诊科门诊治疗,医院对其处置不及时,导致魏某当晚即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委托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经诉讼程序,医院支付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0元。
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带来一整个家庭的悲剧,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
患者魏某从送医到死亡全程2小时!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对深夜送医抢救不及时导致严重后医院有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应当如何分配?法院判决的作出是基于何种法律依据?本案还有什么值得发人深省的地方?
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旨在以此文深度剖析本案,带领各位一一探讨解答。
02
原告诉称
年6月出生的患者魏某,年12月30日凌晨感觉胸痛、上腹痛1:15医院,呼叫诊治,等待医护人员起床,到33分给予心电图发现其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可能),但被告不及时用药治疗反而让原告打急救。
在等待的过程中,魏某胸痛愈发严重,原告多次向医生和护士反应,得到医院治疗。医院医生开出处方,但因药房人、收银人均在睡觉,耽误了拿药时间。医院等待过程中意识消失、无呼吸、翻白眼,医院才给予心肺复苏抢救,凌晨03:17分魏某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辩称
诊疗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延误,患者01:33分到院就诊,01:50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从后到病危仅17分钟。医院查看了病人,完善病史,告知病危,建议转院,当发现呼吸心跳停止后,值班人员给予积极抢救,医院的总值班,组织全院大抢救。被告称,病人最终死亡是由于其病情非常凶险导致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医院无责任。
诊治概要
年12月30日凌晨01:33分,患者魏某“因胸痛一小时有余”医院急诊科门诊,患者诉1小时前因饮酒后胸痛,上腹部疼痛,伴有大汗,无反酸,嗳气,紧缩感,无呼吸困难,既往有“肺栓塞”病史。
当即查体:心率73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8/70mmHg,意识:神态清楚;头颈部: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3.0mm;胸部:心率73次/分,律齐;腹部:腹软,上腹部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四肢肌力肌张力可;神经系统:病理征未引出。心电图检查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初步诊断:“胸痛查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医院处理意见:1、急诊心电图示下壁心肌梗死,建议立即转。医院治疗;2、硫酸氢氯吡格雷片mg嚼服;3、阿司匹林肠溶片mg嚼服;4、血塞通针mg静滴;5、泮托拉唑针80mg静滴。
凌晨01:50分,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意识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医院医生立即予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1mg静推,呼吸球囊辅助呼吸。
凌晨01:57分,医院医生继续予肾上腺素1mg静推,心电监护监测示心跳呼吸仍未恢复,大动脉搏动仍未扪及,持续CPR抢救。
凌晨02:02分,心电监护示患者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心率0次/分,大动脉搏动仍未扪及。
凌晨02:13分,患者发生室颤。
凌晨03:17分,患者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心电图呈一直线,医院宣布其临床死亡。
尸体解剖结论
受检者魏某直接死因为急性冠脉综合征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其患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对死亡有一定辅助因素。
经遗体解剖发现:心肌间质部分血管空虚缺血。部分心肌纤维断裂或呈波纹状改变。心肌收缩环区域部分心肌呈灶片状急性缺血缺氧性改变。部分区域肌间纤维增生呈网格状分隔肌纤维。心肌呈慢性缺血性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度II-III级。
损害鉴定结论
1、昆明某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中指出:
医院在为患者魏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当患者魏某于年12月30日01:33分心电图提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可能)时,医院对其处置不及时,口服药处方开具后未即刻督促执行(阿司匹林肠溶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②患者魏某年12月30日02:13分发生心室纤颤时,医院未予电除颤。2、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指出:①患者魏某死因系急性冠脉综合征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其患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对死亡有一定辅助因素。②患者魏某因“胸痛1小时余”于年12月30日01:33分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对其诊断及时,并已告知病情危重。③患者魏某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可能)及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此两种疾病起病急,进展快,死亡率极高。④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患者魏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03
昆明某学会所作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04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年8月2日,被告提出对昆明某学会鉴定资质的质疑并要求另行选择机构鉴定。法院了解后发现昆明某学会虽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但具备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资质,且该情况已于年8月21日对被告进行答复。因原、被双方已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鉴定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被告虽开具了口服药处方但未即刻督促执行,且患者02:13分发生心室纤颤时,被告未予电除颤。故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承担患者死亡经济损失40%的责任。医院支付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0元。
05医院救治不及时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当厘清患者的诊疗环节与涉及到的各个时间节点,找出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本案中即被告虽开具了口服药处方但未即刻督促患者及家属执行,家属反映是拿不到药;且当患者发生心室纤颤时,被告未予电除颤抢救,这两个环节间接导致了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医院的过错环节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与司法鉴定,准确定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其次,医院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本案中魏某医院延误救治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了魏某死亡的结果。最后,找寻相关法律依据,逐步突破争议点,确定如何请求赔偿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二)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本案中对昆明某学会的选择,系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所选,鉴定符合法定程序。故其出具的鉴定结果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未督促执行用药与未电除颤抢救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魏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患者死亡经济损失40%的责任是公正合理的。06根据《中华危重症医学杂志》年4月第9卷第2期ChinJCritCareMed(ElectronicEdition),April,Vol.9No.2,针对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急诊诊疗指南标准:急性冠脉综合征(acutecoronarysyndrome,ACS)是指冠状动脉内不稳定的粥样斑块破裂或糜烂引起血栓形成所导致的心脏急性缺血综合征。涵盖了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segmentelevationmyocardialinfarction,STEMI)、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non-ST-segmentelevationmyocardialinfarction,NSTEMI)和不稳定性心绞痛(unstableangina,UA),其中NSTEMI与UA合称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non-ST-segmentelevationacutecoronarysyndrome,NSTE-ACS)。ACS的发病率在我国逐年增加,《中国心血管病报告》显示,全国有心肌梗死患者万;心血管病死亡占城乡居民总死亡原因的首位,年农村地区急性心肌梗死(acutemyocardialinfarction,AMI)病死率为66.62/10万,城市地区为51.45/10万。目前,绝大多数ACS患者首诊于急诊科,为进一步缩短ACS患者从首次医疗接触到治疗的时间、规范并及时更新国内ACS的诊疗流程、使其简便易行、且与国际学术进展接轨,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医师分会邀请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共同制定本指南。ACS患者的诊治需要多学科包括院前急救、急诊科、心内科、心外科、检验科和影像学科的合作。胸痛患者及(或)目击者呼叫院前急救体系、或是胸痛患者首诊于急诊科,皆应在首次医疗接触(firstmedicalcontact,FMC)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施以下措施,作出初始诊断并给予相应治疗,第一份心电图应当在十分钟内。具体流程如下: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治流程图源:ChinJCritCareMed(ElectronicEdition),April,Vol.9No.2只有严格规范诊疗过程,在首次医疗接触后尽可能的短的时间内实施规范的措施,才能最大限度挽救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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