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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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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1.卫生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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