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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案例医疗责任险以受害第三者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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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实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式与期内发生式。

职业责任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

期内索赔式是指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第三人索赔的提出必须在保险期间,而事故本身的发生有可能在保险期内或约定的保险期之前若干年(追溯期内)。

02

()苏04民终号

()苏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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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情况

医院(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签订于年12月31日,保险期间12个月,自年1月1日零时起至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共60个月,自年1月1日零时起至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事故情况

年1月18日,医院住院治疗,于1月19日死亡。年1月4日,董某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医学会于年8月3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年10月22日,医院向患方赔偿各项损失元,承担诉讼费元,合计元。医院已经支付完毕,并支付律师费元。

三、理赔诉讼情况

年12月7日,医院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理赔材料交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后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认为本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是指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患者董某某于年1月19日上午死亡,且死者家属提出索赔时间在年,故本案保险事故应在年保险合同中索赔,但年保险金额万元已全数赔付完毕,故拒付保险金。

遂成诉。

04

一审法医院支付保险金。

医院的诉讼请求。

05

一、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在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发生的医疗保险事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因医疗保险事故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将医患纠纷发生之日定性为医疗事故发生日,也不能简医院赔偿的日期认定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日”。事实上,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究竟有无过错、有无责任尚属未知,患者提出要求赔偿也往往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口头要价”,医方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不会先行向保险公司去要求理赔的;而等患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经司法机关委托确认了医方的过错与责任承担,医方便知晓了该事故确系医疗保险事故,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本案中,即使患者于年向医方要求过赔偿,但在年时不能确定董某某死亡一事属于医疗保险事故,而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确定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是在年,医院于年度以年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所含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为:1.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2.在承保区域范围内;3.因医务人员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在本保险期内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提出索赔申请;5.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在保险期内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对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解释,即应当理解为患者或其近亲属主张在患者因诊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后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该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点是明确的,其后确定是否赔偿的时间点均不能明确确定,且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的赔偿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存在一定的变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需要以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作为理赔依据。

本案所涉患者因治疗于年1月19日死亡后,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年,保险人应当根据年度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保险人基于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限额已经全部承担完毕,故保险人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06

朱国良律师,华东*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无锡市新吴区法律专家库成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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