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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案例研究肾结石手术治疗不当致患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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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经皮肾镜取石手术由于其具有创伤小、出血少,手术结石清除率高,手术时间缩短,术后恢复快等优点,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临床治疗中。医疗机构在开展此类手术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治疗指南,合理把握手术适应症及禁忌症,完善术前准备,对术后出血等并发症要及时干预治疗,并向患者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否则手术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会造成损害后果。

基本案情

年4月27日,患者杜某因为肾病疼痛难忍被迫来到当地卫生院治疗,B超检查为:左肾结石,左输尿管结石、左肾囊肿。为进一步治疗,医院治疗,行超声碎石治疗输尿管结石后于年6月17日行经皮肾手术治疗左肾结石。术后引流管中断断续续流出暗红色血性液体,术后第三天早上,血液从引流管持续性涌出,主治医生将引流管端口扎死。第四天早上为防止出血,再次将引流管端口扎死。手术后第六天,患者因连续流血导致失血过多出现了乏困昏迷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最后出现了严重贫血症状。手术后第七日,为纠正失血性贫血症状,给予输悬浮红细胞1.5U,血浆ml。但出血症状仍然毫无办法控制,主治医师告诉患者,本院没有止血的治疗技术,也缺乏相应的技术设备,让其转院到医院。年6月27日下午3时患医院,当晚10时左右到达西安医院,先入急诊室治疗检查后办理了住院手续,6月28日做了CT检查,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1.“左肾结石术后”改变;左肾周异常密度影,血肿?2.左肾结石。附属二院入院初步诊断为:特指手术后状态(经皮肾镜左肾结石碎石取石术后);持续性血尿;肾损伤(左侧)。随后西安交大附属二院进行了止血治疗,第五天血止,第六和第七两天持续观察,再无流血不止现象遂出院。7月28日出院在家休养20多天后,患者到当地卫生院复查B超显示“左肾上极可见约3.0cmx2.3cm的囊肿,可见约1.2cmX0.7cm的结石…”。

本案中,医院所做肾结石手术极不成功,是典型的医疗事故,医院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医院协商未果,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医院辩称,诊疗过程合规,不存在医疗事故,在术后出血发生后全力施救,无任何医疗过错行为,原告术后出血是由于其自身体质及过早活动造成,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院方在术前、术中、术后均存在严重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一)术前过错行为:

1、经皮肾手术对于医院是一项难度较大,需要请专家来指导的手术。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对手术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预判。本案中院方对如此较大手术并未进行术前讨论,对患者手术部位解剖分析不透彻,对术中重要血管的保护重视不足,以至于在手术中存在误伤相关血管,这是造成患者术后损害的最主要原因。

2、术前化验血常规检查血小板计数仅仅为51,这对于手术是有很大风险的。院方并未重视,在病程记录中对此处理未提及,根据医嘱单查明对此也未有干预,术前讨论更谈不上对此可能后果进行预判(根本就没有术前讨论)。

(二)术中过错行为:

1、侵犯患方知情权。整个生产过程中,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告知患者及家属血小板低对手术影响,肾动脉供血变异等导致术后出血不止情况,也没有针对此签署任何知情同意文书,侵犯患方的知情权。

2、手术记录写明,将石头完全取净,可在交大二附院救治检查及当地卫生院复查结果显示,肾结石并未取出,手术记录记载不实。

(三)术后过错行为:

1、术后当日根据护理记录描述,引流即为血性引流,院方并未第一时间处理,只是夹闭,并未使用凝血用药,直到20日控制不住时,才开始使用凝血酶。

2、术后医嘱中无造瘘口护理、绝对卧床等医嘱交代,也无防止出血用药等,单纯将术后出血归咎于患者是不合适的。

3、在术后引流一直为血性的情况下,并未做任何检查,如查床旁超声明确出血部位等。而床旁超声对于泌外科术后出血的诊治至关重要。

4、根据病历资料,术后的护理单在6.23日后无记录,不能提供资料进行分析。

5、术后抗感染治疗不力,泌尿系手术术后抗感染极其重要,否则会引起全身重度感染性休克等后果,当6.24日化验结果中性粒细胞82.8%,且血象高,病人存在出血的情况下时,并未进行评估治疗方案,更换抗生素等,以至于转入交大二附院时血象已经到达1万3以上,加重了患者损害。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院方以上行为皆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在病历书写、治疗行为、手术过程、术后护理中存在多处错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些错误行为皆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院方治疗失误,对术前血小板过低危险性估计不足,对术中供血小动脉变异等现象预判不足,术后未及时干预出血症状,导致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海普睿诚民商事业务部

成花丽李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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