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违反诊疗规范,诊所赔偿近20万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早期治疗         http://m.39.net/pf/a_6820983.html

有些事情总是来的出其不意,今天又看到一则新闻报道,将这一经验教训和大家分享下:

事件经过:年3月30日,在年被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CKD4期;左耳突发性耳聋”的患者孙女士慕名前往一家中医诊所就诊。该诊所主治医师在了解病情后,告知其在外院久治无效,表明常规疗法已不具效果,因而在治疗中将根据病情对其进行非常规疗法,并和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经治疗后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每况愈下,同年9月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引发医疗纠纷。

法院认为该诊所在医疗过程中违反《药典》规定,所开具的“安肾汤”“百合汤”中,药物剂量超过规定的安全剂量,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发生一定的后果。因而判定被告诊所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患者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诊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69元,同时赔偿患者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等。

医者仁心,该诊所医生竭力为患者解除病痛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但是做法却不值得提倡。也许医生是凭经验超剂量用药,也曾治愈过类似患者,但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的事实不容忽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所以患者在明确得知病情加重后第一时间就是把医生告上法院,医生也无处辩驳,有苦难言。不由让笔者想起去年基层医疗事故互助基金接到的一起“报案”,该医疗纠纷患方的争执要点也是因医方未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而引发。

事件经过:患儿,男性,1岁半,因呕吐1天于年1月2日8时40分到该卫生室就诊,医生初步诊断:1、肠炎;2脑炎?给予补液、抗炎治疗。输液第一组,5%GNSml+维生素B6针50mg;第二组,5%GNSml+维生素C针0.5g;第三组,5%GNSml+氨苄青霉素针1g(当时未做皮试,但也没有输注,来自医生自述)。第二组药输到约1/3,患儿出现呼吸急促、嗜睡,该卫生室医生自驾车将患医院,入院主诉:呕吐、发热、咳嗽2天,昏迷3小时,入院体查:体温37.1°,呼吸60次/分,脉搏次/分,昏迷状,双瞳等大等圆,直径约3.0mm,对光反射欠灵敏,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明显痰鸣音,右侧巴氏征阳性。入院诊断:1、颅内感染:病*性脑炎?2、社区获得性肺炎(重症)。立即给予上氧、保持呼吸道通畅、抗感染、抗病*、脱水降颅压等处理,经抢救无效于年1月5日死亡,医疗纠纷也因此发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笔者不知这位医生是对于“小儿脑炎”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还是其他原因,既已考虑“脑炎”,超过了自身的诊治能力,为何不立刻转诊?且既已开了青霉素,为何又迟迟没有做皮试,是一时疏忽?这起纠纷中患方始终认为“医方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加之使用氨苄青霉素时未做皮试,最终导致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幸亏最终鉴定:1.根据目前的资料分析氨苄青霉素过敏导致患儿死亡的可能性不大;2.因未做尸检,根据目前的资料分析患儿死亡的原因是严重脓*症、中*性脑病、多器官功能不全所致,与患儿自身的基础疾病有关。不然该医生真是“跳进*河也洗不清了”,也不是最终赔偿患方元能解决的。

医生提供的输液单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此外,鉴定指出:村卫生室医师不能提供患儿就诊时的症状、体征、诊断及建议转诊的记录,也不能提供患儿病情变化时对患儿进行处理的记录,对患儿的病情延误是其医疗过失。对此,医生疑惑不解,在反思中写到:省医学会怎么就草草下了这样的结论,我有门诊日志、处方笺、输液单,输液单有转诊时间、急救措施,发现病情加重时我及医院,怎么就不能理解基层医生的付出!如果把另外的详细都做好,那我们已不再是基层医生。我们能理解这位医生的委屈、无奈,但是门诊病历呢,记录病人患病经过和治疗情况、作为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依据的那份医疗文书呢?“说了不记等于没说、做了不写等于没做”,一切医疗活动均必须有书面记录,我们已经有许多医生在此吃过亏,希望能引起大家重视,医疗文书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在目前“举证倒置”的现况中无法提供会格外被动。

结语

最后,再强调一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其实,有时候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是一个小疏忽所致,像我们基层医疗事故互助基金接到的“报案”中,有因误把双氧水当成止咳糖浆拿给患者服用的,有因将心梗误诊为胃炎的,有因给小儿拔牙误将恒牙当作乳牙的……类似的案例举不胜举,希望大家能加强责任心,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作者:陈情

来源:红杏e生

喜欢这篇文章的话

就到文章底部点个鼓励一下吧

祝大家工作愉快~

?投稿邮箱:hxbjb

jcys.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