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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疗纠纷索赔1万以上,医疗机构不能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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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老何与年12月3医院,进行肝癌微波消融术术后第二次复查,检查意见为“肝S6占位微波消融术后改变,病变内部凝固坏死,病变周边部异常信号,考虑肿瘤复发,邻近包膜受累”,于是于12月14日进行肝脏部分切除术。术后前几天,老何恢复较为正常,但19日晚开始,老何感觉身体发热、烧心,21日开始上吐下泻,23日各项指标急剧恶化,腹腔严重感染,25日凌晨,老何在各种抢救药物并用的情况下不幸去世。老何的离世,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医院讨要说法,医院的引导下,向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方:“医院让找第三方解决,明显就是推脱责任!”

医院十分不满:“刚做完手术时恢复的还比较好,结果第五天就开始上吐下泄,然后不到一个礼拜人就没了,医院说是感染,什么感染能这么快就把人带走啊!医院诊疗肯定有问题!医院要说法,医院一直不给我们解决,让我们找第三方,他们明显就是推脱责任!”

医方:“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过错,处理纠纷方式符合规定,亦无不当。”

医院沟通过程中,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患者术前诊断明确,符合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术前已充分告知患方可选治疗方案的利弊、风险及预后,患方慎重考虑后选择开腹手术。手术顺利,术后前期恢复平稳,后突然发生病情变化,我院积极抢救,但病情进展迅速,患者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患者要求索赔数额巨大,故我院依相关*策,积极引导患者通过第三方调解结构化解纠纷。综上所述,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过错,处理纠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亦无不当。”

医院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院处理纠纷方式是否合理?

1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医专家:抗生素应用违反规范,病历记录不及时,存在过错

医方诊断依据充分,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术后并发腹腔感染及肺部感染为院内感染。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生腹腔感染,在应用抗生素前应留存标本送病原学检查,选取广谱抗生素治疗,后根据病原学结果调整敏感药物。同时密切观察各项相关指标。本案中患者术后第1天即年12月15日即有血项升高,CRH升高,脉象(+),在未进行细菌学检查直接应用头孢米诺治疗,直至12月23日病情严重恶化才考虑换药。视为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相关性。

在年12月23日病程记录中“腹泻症状缓解”,但在之前的记录中未见“腹泻”症状的描述,视为观察病人不仔细,病历记录不及时,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相关性不明确。

2医院处理纠纷方式是否合理?

律师: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健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鼓励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本案中,患者死亡,患者家属索赔金额数目较大,医院引导患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纠纷符合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综合意见

综合法医专家与律师意见,本案中上述二过错与患者自身身体免疫力低下,脏器功能不佳等因素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相关性。因此,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文生给您提个醒

文生在此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要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后记

经调解,医患双方均认可我们的评议意见,并达成协议,医院按照次要责任向患者进行赔偿,医院引导其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纠纷的做法。

相关法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局等《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共担机制

(二)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鼓励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张文生简介:

张文生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大代表,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主任、北京市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本科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临床医生从业3年,大型医药企业销售及管理工作8年,执业律师10年,是我国医药领域的知名律师。

业务特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医药公司法律服务、房地产业务。现任多家医药公司、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多个重大医药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改制重组、知识产权案件。

作为一名医药律师,他一心致力于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办了国内首家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的社会公益组织“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合理、合法地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心以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既为需要帮助的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咨询,也为医护人员提供心理沟通的辅助指导。在他的努力下,全国首家由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于年6月成立。医调委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发挥第三方介入机制的优势,化解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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