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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误诊不典型心梗医院承担同等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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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1月7日,患者王某因“呕吐伴腹泻5天”医院就诊,入院查B超提示胆囊炎伴胆囊结石、胆泥淤积,生活检查提示肌酸酶U/L,肌酸激酶同工酶17.1U/L,乳酸脱氢酶U/L,心电图提示偶发室上性早搏,T波异常。医院初步诊断为呕吐待查,胆囊结石伴胆囊炎,高血压病,低钾血症,予以抗炎、止吐治疗,内科会诊诊断为胆囊炎,CK异常,未予心脏方面特殊处理。

年1月9日19时许,患者王某突然头晕,随即出现昏迷、呼之不应,伴大小便失禁,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于当日因心肌梗塞导致循环衰竭死亡。

二:诊疗行为分析

1、根据患者入院时的症状,表现为上消化道异常症状,同时结合超声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符合临床症状。

2、入院时患者肌酸酶U/L,心电图提示偶发室上性早搏,T波异常,医院对此没有予以必要的重视,没有对上消化道疾病与心脏疾病进行鉴别诊断,存在过错。

3、仅仅凭借T波异常以及肌酸酶增高难以确诊心肌梗塞,需要进一步紧密观察及检查,患者出现的上消化道症状一定程度上误导或掩盖了真实的心脏疾病,加大了心脏疾病确诊的诊断难度。

三: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医院的误诊,导致患者心肌梗塞没有被及时诊断和治疗,而不幸离世。

如果相关医事人员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如通过肌酸酶指标异常、T波异常对心脏功能状态进行紧密观察和检查,医院的这种误诊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种误诊不属于目前医疗技术所难以避免。据此,应当认定医院的误诊属于医疗过失,而且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参与度。

本案患者疾病情况特殊。患者客观上的确存在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的症状,而且患者心梗症状不典型,加大了诊断和鉴别诊断的难度,因此也是导致医院不能及早诊断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的一个原因。

由于是患者的疾病情况与医院误诊两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故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40%-60%较为合适。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元。

作者: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单位: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主治医师、六年临床工作经验;

-专职律师,医事法律部负责人;

-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工作;

-联系--

章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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