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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补缴政策又有调整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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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文件:

也就是说,对于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居民补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如下规定:

一、对错过上年集中缴费期的居民,以前年度不补缴,只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财*补助部分)的,自补缴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过渡期。

二、在集中缴费期内,以前年度不补缴,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财*补助部分)后,且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过渡期。

三、在集中缴费期内,以前年度和当年度不补缴,只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今后在外省市上学的我市户籍大学生,毕业后继续回原籍参保的,只需提供毕业证,在校年度予以视同缴费,不再要求提供学校所在地的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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