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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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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版)》的几点建议

年3月21日国务院第号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同年6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号)正式批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1号)。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将原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调整为11万元,将原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8万元调整为1万元,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保持不变;无责任的交强险限额由原分项限额的10%作相应调整,其中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元调整为元,上述责任限额从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并以此作为是否适用新限额的临界点,即发生在年2月1日零时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交强险新限额。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年第2号),再次将原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调整至18万元,原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调整至1.8万元,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仍然保持不变;无责任的交强险限额由原分项限额的10%作相应调整,其中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仍然保持不变,上述责任限额从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并以此作为是否适用新限额的临界点,即发生在年9月19日零时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交强险新限额。

自年至年十余年间,交强险限额已提升了两次,而交强险条例也分别于年3月30日、年12月17日、年2月6日、年3月2日先后修正或修订了四次,特别是年12月17日修订新增“挂车不投保交强险”的规定,对交强险的承保理赔实务影响较大。然而,遗憾的是,交强险条款自年发布以来至今未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条款修订工作。即便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年9月11日《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通知》(中保协发〔〕54号)对所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也只是将责任限额作了相应调整并将“保监会”修改为“银保监会”,其他内容并无丝毫变化,不得不再次让人感到遗憾。

本文针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版)》,结合作者十余年来处理交强险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供业内学习、参考。不当之处,望予批评、谅解!同时,本文亦期待中保协制定条款的相关专业人士能够看到,并能够在今后的条款修订工作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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