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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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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自检,要求如何?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号)自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于自检报告的要求,现转载关于注册自检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正文

注: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以国家局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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