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迅速,同时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跨科行医、不变更注册上岗”等违反国家执业医师法的问题近年来屡禁不止,而且这些问题大多发生在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民营医疗机构中。医院内科医生坐妇科门诊,而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骨科医师做烧伤科手术,医院中的外科医生连自己执业范围内的常规外科手术还没有做到熟练,甚至有些外科手术都不会做,却敢做烧伤科、妇科手术。
由于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风险性,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对于医疗机构超范围、跨科开展诊疗活动行为,国家应予以严厉制裁,笔者就医疗机构超范围、跨科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律适用、违法情节认定等进行如下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确定了5种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行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执业医师法》年5月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即使医生取得执业资格,但如果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仍然不能依法执业。
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部制定、自年7月起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据此条款,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后,只能从事注册执业类别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原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5.《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自年5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6.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第27号)、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74号)、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号)和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9号)及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发〔〕55号)规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包括:50多个科,60多个专业。
二、对法律法规的解析:
.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是等同于《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还是要求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广义来说,认为行医者不仅需要取得《医师资格证》,而且需要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既然《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仅仅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是不够的,还必须经过医师注册,即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那么“医生执业资格”就应该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2.关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认定“卫生技术人员”一词最早来源于年原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改革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将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包括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卫生技术人员”定义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由于医学的专业性要求特别高,如果药师、护理人员、技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除了违反国家对于卫生行业行*管理秩序,更有可能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卫生技术人员违反卫生技术职务分类行医的,应当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3.关于“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认定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又将规定了的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4个执业类别细分了专业范围,临床医师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临床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如果医师跨越某一类别中的具体专业从事临床执业活动者即为超范围执业。有观点认为超许可地点、超许可类别或超许可范围行医都属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该得到制约和相应的惩处。
三、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
(一)、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我国在医师执业范围和类别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够随意加以变更。医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科学,又是风险极大、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
2、不能把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划上了等号。
一个医生取得了某一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恰恰证明了他在其本专业内有执业资格,对于未经注册的其他专业而言,他仍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即医生在注册后,在其相应的注册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其当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要构成非法行医的主题。
(二)、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
、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罪。
2、行*责任
行*责任主要是指医生违反规定超范围执业,被卫生行*主管部门行*处罚,根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行*责任主要有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等类型。
()医师超范围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医师超范围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根据情节处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还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3-6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
3、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损害责任,但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不直接承担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一般被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无资质超范围手术,医院被判则赔偿
x年x月xx日,丁某因腰痛伴左下肢放射痛一月余,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在该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该手术属于四级手术,医院系一级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资质,属超范围手术。丁某未被告知实情,某医院便擅自进行第一次手术,术后造成右半肢神经损伤,同时出现左侧椎弓椎体螺钉偏向,不得不接受第二次手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向Xx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某医院系无相应资质进行超范围手术,存在过错,同时该过错造成了患者二次手术,增加了患者痛苦及相应治疗费用。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据此,医院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合计七万余元。一审宜判后,某医院不服,向xx中院提起上诉,xx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医专家团队说法:
相关监医院分级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就医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超资质范围手术难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易加深医患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
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等规定的诊疗范围,并依法保障患者及近亲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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