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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究竟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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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扣除?

根据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常遇到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要求扣除受害人“非医保用药”部份的医疗费。那么对于保险公司这一抗辩主张,究竟该不该扣除非医保用药,常成为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

学术界有几种观点,笔者结合宜昌本地实际情况,评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部份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第二种观点:虽然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但扣除非医保范围用药,属于减少或者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保险人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一刀切”的方案,赞同宜昌中级法院的处理意见。年8月26日宜昌中级法院、宜昌法学会、宜昌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座谈纪要》指出:“三者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解释二》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投保三者险时已就免责条款和除外责任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的证据和明确说明的证据,并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提交医保审核计算书及依据。其他当事人对医保审核计算书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保审核计算书确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医疗费用,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当申请有权机构复核。保险公司主张医保审核的,受害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受害人不能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经人民法院认定为保险公司免赔费用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分担。”笔者认为,宜昌中院首先考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交务,然后再进行裁判处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商卫华

编辑:何晓粉

技术支持:宜昌云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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