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医保到底交多少年可以办理退休?是15年吗?
厦门医保退休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三)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六)符合上述医保退休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七)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建议男性在厦门累计缴满医保25年、
女性累计缴满医保20年。
办理依据
(一)《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长令号)
第六条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二)《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厦门市财*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医保[]号)
可在本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策的通知》(闽人社文[]41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9号)
第三条从外统筹区转入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最后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厦门养老保险退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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