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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跌伤导致小腿骨折,治疗存在过错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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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4月6日,武某某因骑车不慎跌伤致右小腿肿痛、活动受限,被送至x医院收住,诊断为右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先后行骨折闭合复位+支架外固定术、切开复位克氏针固定+外固定架术,手术后,伤口持续渗液不愈。

武某某于同年5月4日出院,前后住院28天,医疗费用.49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25元,其实际支付.24元。年8月20日,武某某前往x总院诊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术后感染,经行右胫骨感染灶清除术+皮瓣转位覆盖术、术后给予抗感染等治疗,切口渗液停止,局部瘢痕愈合,症状和体征改善。

武某某于同年9月10日出院,前后住院21天,医疗费用.7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58元,其实际支付.12元。此后,武某某还在x医院、x总院随诊元。

二、医方观点

武某某主张的赔偿部分不合理,武某某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x医院不承担。对具体赔偿项目答辩如下:1、武某某主张的医疗费部分不合理。武某某主张的年4月6日至5月4日的医疗费是治疗其“摔倒后右胫腓骨骨折”自身疾病而支出的原发病医疗费用,要求赔偿该部分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武某某在x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x医院已经报销.25元,武某某实际仅支付.2元,其实际医疗费损失为.2元,在本案中最多只能处理此.2元。年8月20日至年9月10日在南京*区南京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x医院已经报销.58元,武某某实际支付.12元医疗费,在本案中最多只能处理此.12元未报销的医疗费。

同时,武某某没有病历相对应的门诊医疗费发票,这些费用x医院不需要赔偿。2、主张的误工费无事实依据。武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造成的误工费损失,对于误工期天不认可,胫腓骨双骨折最长误工期为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3、主张天的护理费期限过长。对照的鉴定标准最多90天,只能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4、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错误。武某某在x医院住院是28天,每天伙食补助费应为30元。5、营养期天过长,50元标准过高。按规定营养期为90天,每天是30元。6、不认可8级伤残标准。按照《人体伤残鉴定》标准,胫腓骨骨折,为十级伤残,武某某主张八级伤残不认可。鉴定报告第十页载明武某某的此种损害后果,在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该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7、主张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其认为十级伤残50%责任,精神抚慰金在元。8、主张后续医疗费没有依据,后续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鉴定报告鉴定促进骨折愈合和预防感染的药物,每年元无任何依据。9、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主张0元交通费数额过高。10、x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武某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三、鉴定意见

术前在治疗方式的告知和选择上存在过错,术后在骨折感染的治疗上存在过错,参与度为50%。被鉴定人武某某因摔伤致右胫腓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发生骨折感染,遗留骨不连1年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医方过错在伤残等级中的参与度为50%。

四、法院判决

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武某某损失共计.75元,医院承担50%的责任。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武某某损失计.87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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