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
今年护士节主题是
“关爱护士队伍,护佑人民健康”
医者仁心大爱无疆
你负责守护生命
法律负责守护你
刚刚取得了护士执业证书小李很激动但又有点纠结。一方面,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是她从小以来的梦想,她明白护士是一种职业但更是一种责任。医学不是万能的,医院实习过程中也见到过一些医疗纠纷,有时患者因原发疾病、个人体质等等导致损害,医院也无能为力的病情,她又揪心又害怕。那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何保护护士等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今天是护士节,让我们从法律上给即将成为护士的小李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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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在我国护士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专门的《护士条例》,对护士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等各类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也对“医闹”行为作出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
问题二:患者诊疗中受到损害时,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如果同时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此外,对于不可归责于医方的情形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所以,小李在实习中遇到的患者自身疾病、个别体质、医疗诊疗行为等多种因素导致损害的,医疗机构仅需对其诊疗行为引起的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患者自身原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结合案情或鉴定结论对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的认定。
问题三:刚拿到护士执业证的小李曾碰到一名突发急症的患者,小李与科室主任当即实施抢救,患者转危为安,事后小李有点担忧,怕自己专业能力不足反而造成医疗事故,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小李应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可见,民法典赋予了医疗机构在无法取得患方意见时,抢救病患的权利,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对医疗机构一种保护。
此外,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所以,如果小李遇到生命垂危的病患并实施抢救,即便产生不良后果,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的,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每一位医护人员心中的至高原则,也是法律、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年5·12护士节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护士队伍是卫生健康战线的重要力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护士队伍承担了大量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任务,在救治患者、提高治愈率和降低病亡率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关心爱护护士队伍,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在此,衷心祝福广大白衣天使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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