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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管理制度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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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医疗风险、纠纷防范制度(11)

文化体现,管理理念,工作准则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处置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规范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程序,创造良好的医疗氛围,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防范是在预防为主、尊重医学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基础上,院科两级、多种机制下严格监管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医疗纠纷的处置是在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基础上,团结一致,集中集体智慧,客观、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置医疗纠纷。

第三条责任追究以《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历书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卫计委、我院各项管理规范、制度为准绳,以病历、检查单、鉴定书等证据及沟通办调查了解的情况为事实依据,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贯彻教育为主的宗旨,客观公正的对确实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处理。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四条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核心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及时、准确的书写病历。

医院将定期进行质量检査,并将检査结果及时通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及命、坚决给予相应的处置;对于在质量检查中有突岀表现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将给予对应的奖励。

第六条医务科、护理部每年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操作训练,加强“三基”训练,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切实提高诊疗服务水平。

医院每季度组织各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和院领导,对全院本季度质量检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集中讨论、分析,并针对相关问题给出明确的整改、处置意见。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置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根据相关规定,我院成立医患关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第九条纠纷科室、医患关系办公室为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置部门,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沟通办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认真接待投诉人,做好投诉记录;负责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査、了解和核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讨论、风险评估;负责进行医疗纠纷的协商、鉴定和诉讼工作;负责与*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向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方的索赔工作;负责提出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意见等工作。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分为小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纠纷三级。

一般医疗纠纷指参与人员少,纠纷规模小,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程序影响不大,但是可能涉及赔偿的纠纷。

重大纠纷指发生患者死亡、伤残导致的聚众或停尸闹事、扭闹医务人员、损坏公私财物或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疗纠纷。

第十二条对于各临床、医技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当事人、科室负责人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同患方进行沟通,并作好医患沟通记录。

经科室协调、处理后无效的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备案,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医患关系办公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

第十三条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纠纷投诉后,对于事实简单、清楚的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当同患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对于事实不清的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调查、了解,各科室均应积极配合。

医患关系办公室对调查了解到的材料应专档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医患关系办医院内部专家对待处理纠纷进行讨论、分析,并对纠纷的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专家讨论意见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入档保存。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导致赔偿的纠纷,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对于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合川区医疗纠纷投诉处理部门或卫生行*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关鉴定或诉讼。

第十六条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及时签订协议书;财务科在协议及司法文书生效后应当及时支付协议书、司法文书中所载明的金额。

医院支付有关金额后,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五章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中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应该承担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指的赔偿金指: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从医院支付给患者的所有费用中扣除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金后的金额,即医院实际承担的部分。超出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偿总额后或无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赔偿金参照同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额进行计算。

医院支付给患方的总金额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险机构赔付金的部分,医院实际承担的赔偿金与应当支付的赔医院承担,医院可酌情让当事人或当事科室承担一定金额。

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计算后,单件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当事人最终承担的责任金额不超过该当事人上一年度在院收入总和;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最终承担的责任金额不超过该当事人事发前一个月收入总和的十二倍。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追究是根据赔偿金的多少,将赔偿金分为六个部分,各个部分按比例累加所得即为当事人、科室应当承担的责任金额。

负有管理过错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的金额是科室承担金额内的部分,无管理过错责任不承担经济责任。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医疗纠纷赔偿金在.00元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80%,科室承担20%(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30%);

(二)医疗纠纷赔偿金在.00元以上.00元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20%);

(三)医疗纠纷赔偿金在.00以上.00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的60%,科室承担的20%(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10%);

(四)医疗纠纷赔偿金.00以上的0.00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50%,科室承担10%(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5%);

(五)医疗纠纷赔偿金在0.00元以上.00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40%,科室承担5%(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2%);

(六)医疗纠纷赔偿金在.00元以上的部分,当事人承担10%。

第二十条经医学会鉴定或法院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计算经济责任追究金额/p>

(一)医疗事故赔偿金在元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90%,科室承担10%,负管理过错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50%;

(二)医疗事故赔偿金在.00元以上.00元以下的部分,当事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负管理过错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承担金额的30%;

(三)医疗事故赔偿金在.00元以上的部分,当事人承担40%,科室承担5%。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其承担赔偿金的

%:

(一)违反专科专治原则,违规收治非本专科疾病为主患者导致赔偿的;

(二)非法行医(包括己被吊销执业资格,暂停处方权、手术权期间,脱岗学习期间或受停职处分后仍从事医疗活动的)、从事执业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或与执业资格不相符的医疗行为、从事现行法律法规或主管单位不认可的业务导致赔偿的;

(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或虽经认可但质量不合格(使用前即能够明显发现)的药品、消*剂和医疗器械;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导致赔偿的;

(四)本院医护人员恶意中伤、攻击本科室或他科室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挑拨同事的医患关系、故意教唆患方挑起及恶化医患矛盾导致赔偿的;

(五)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导致赔偿的;

(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赔偿的;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按程序私自接诊或打着单位名义擅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饮酒后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职能科室、分管院长负管理过错责任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负责人承担金额的30%,分管院长承担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金额的30%。

负管理过错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年度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收入总和的50%。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承担的赔偿金超过本人当月所有收入的一半时,应当逐月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每月所扣金额以不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为准;当事人为多人的,依照每个当事人在纠纷或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涉及科室为多个科室的,参照本科室当事人在纠纷或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科室责任的份额。

第六章医疗纠纷组织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或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引发重大纠纷的,可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两年内不考虑职称晋升的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脱岗学习一月、停手术权、处方权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给予脱岗学习、停手术权、处方权一个月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三年内发生医疗事故二起以上或医疗纠纷赔偿五起以上,经医院认定确实不具有相应临床工作能力的,调出临床科室。

第二十七条一年内科室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两起,两年内发生医疗事故三起以上;一年内科室累计发生医疗纠纷赔偿事件(非医疗因素除外)三件以上,两年内累计发生医疗纠纷赔偿事件五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管理过错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免职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市、区卫计委、医院各项临床管理规范、制度为准绳,以病历及医患关系办公室调查了解的情况为依据,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医务科门在纠纷处理完毕后后五个工作日内拟订责任追究草案,赔偿金不到1万元的,报分管院领导确定责任追究方案;赔偿金在1万元以上的,报院**联系会讨论确定责任追究方案。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方案确定后,医务科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责任人谈话,告知责任追究方案及其有关权利,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一条当事人认可责任追究方案的,由医务科负责发文。文件发布后,经济责任由财务科负责落实,组织责任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

第八章责任追究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责任追究方案不服的,可在医务科门与其谈话后7天内申请重新认定。

申请重新认定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陈诉意见书各一式两份;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书及陈诉意见书的不予受理。

医院接到重新认定的申请后,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纠纷,可以由**联系会在核实情况后直接确定最终的责任追究方案;对重大、复杂的纠纷,医院可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在查明事实、确定性质和分清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联系会后确定最终的责任追究方案。

第三医院的最终责任追究方案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卫生行*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医院以此确定责任追究方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X年X月X日)起实施,既往有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

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对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的医疗行为及其结果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争议,可能或者己经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纠纷事件。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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