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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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明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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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之规定,将鉴定机构与医学会因医疗纠纷引发争议鉴定,都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结束了‘医疗事故鉴定’及其他称谓。但这两个主体对同一件事,给予科学评判的目的是一致的,标准也应该是一样的,下面就而主体组织的鉴定异同点分析总结如下:

一、相同点:

1、证据属性:鉴定意见都同样具有证据属性;

2、对象:(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

3、审查和评判的标准(目前正期待司法部与卫健委共同制定中);

4、效力;

5、目的。

二、不同点:

1、启动的程序;

2、鉴定主体;

3、结论表述;

4、两级与同级;

5、时效;

6、质证中的出庭义务;

7、鉴定范围。

三、选择权:

1、程序启动:患方主导选择、医方被动配合选择;

2、鉴定过程:平等主张、医方部分责任倒置。

四、建议:司法鉴定对患方理论上有利,医疗鉴定对医方理论上有利。

作者:王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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