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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权是否应由原告证明最高院对证据的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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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其中特殊侵权包括医疗事故侵权、环境污染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种子公司与夏某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种子公司于年2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夏某:

1.不得生产、销售“XX”辣椒种子;

2.赔偿某公司损失万元。

事实与理由:辣椒品种“XX”由某公司选育,年11月7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年7月20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年11月,夏某向王某销售散装种子袋,规格粒/袋,每袋元,金额元。可以种辣椒苗万株,按每株辣椒苗1元计算,销售额可达到万元。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夏某销售给王某的散装辣椒种子与某公司选育并获得保护的“XX”辣椒在22个位点上指纹图谱带型一致。另据管理部门调查,涉案种子由夏某安排物流运至王某处,夏某向王某出具一份30万元的收款收据,王某将种子款汇至案外人杨某的个人账户。夏某销售给王某的种子涉嫌侵害某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夏某应当向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某种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种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夏某自认向王某销售了涉案品种“XX”,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了生产、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夏某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夏某与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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