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的危害 http://pf.39.net/bdfyy/zqbdf/150314/4591208.html医院探望病号,医院里可谓是人潮拥挤,走楼里、楼道里摆满了床位。病患多,医生护士也忙,大都走路跟阵风一般,处理各种事项,每个人脸上都是一脸疲惫。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也是在所难免。这不禁让我想起这段时间里处理的几个医疗事故纠纷,以案说法给大家说一下医疗事故纠纷在诉讼中的关于因果关系鉴定问题。
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事故医患双方都各执其词,矛盾很难调和。所以关于患者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那么两者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是医疗事故纠纷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般情况下原告方会选择进行鉴定。鉴定确实也具有一定优势:专业性——医疗事故的鉴定均是由具有多年从医经验的专业人员通过听证会、资料审查、讨论研究在确定,程序也更加公正透明;权威性——专业性也就决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比一般人根据普遍的生活经验推理的结果更加有说服力;程序的公正性——一般鉴定机构均是由原被告共同协商选定的,而且一般都是都会选择在外地的鉴定机构,避免本地医疗机构的干扰。按常理说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就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失计算标准来计算原告的损失,然后再根据鉴定结论中确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比例。可以说这个时候医疗事故的赔偿损失计算就如同交通事故一般简单易操作。
可是近年来在鉴定过程中却出现一些拦路虎,不仅当事人束手无策,就连办案法官有时也是一头雾水。那么在鉴定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总结近期遇到的医疗事故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鉴定材料的准备问题。曾经有一个案件当事人由于看病的时候拿别人的身份证去登记住院导致住院病历上的名字与起诉立案得名字不一致,医院方对患者身份提出来质疑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其实在这种情况正在诉讼中非常危险,不仅鉴定机构可以退回鉴定,法院也可以以原告不是适格的起诉主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估计这个时候原告估计后悔的肠子都要青了,真不该贪图一时省事不按规定住院。不过建议法院的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还是应当慎重对待,如果轻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该以什么身份来主张自己的损失呢,如果按照住院病历的名字起诉,则与实践住院情况不符,其损失也很难追回。受害者可能面临起诉无门的情况,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医院方医院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无法鉴定。上面的两个案件不同的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官由于专业的局限性又无法进行适当的责任比例划分,似乎案件陷入的僵局。
这个时候给大家支个招(无论是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都适用):不防先进性一个庭前会议,就争议的问题由原被告双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然后由合议庭合议就焦点问题给出一个合议意见。比如说第一个案件中名字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由原被告举证质证,原告拿出电话录音、病号手腕、身上由于做手术留下的伤口等证据可以很明确的证明其就是住院的患者。合议庭合议后确定原告的主体资格,鉴定自然就顺利进行了。这样这个鉴定中争议的问题就迎刃而解,鉴定就畅通无阻。毕竟术业有专攻,鉴定机构负责解决医学问题,法院负责扫清法律障碍。
虽然医疗事故案件并不多,但是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都会很棘手,但愿这一招能帮大家解决诉讼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