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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元惠保投保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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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产品由人保财险、中国人寿、锦泰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国寿财险、恒大人寿、阳光财险、新华人寿、平安财险共同承保,以上共同参与承保的公司统称“共同保险人”,理赔及售后服务统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供,本产品由鲲鹏保险经纪(海南)有限公司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2.本产品仅面向广元地区销售,若您符合投保条件(广元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市民)投保,但身处广元地区以外的异地就医,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异地结算原因受到理赔时效影响。3.投保方式:百度搜搜“元惠保”,点击可线上直接参保。

1.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2.被保险人:参加广元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新市民。被保险人不限职业、不限年龄、不限健康状况。无观察(等待)期,无既往症限制。3.受益人:本产品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另外约定除外)。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广元元惠保,本产品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B款)》(人保财险)(备-医疗保险)〔〕(主)号、《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D款)》(人保财险)(备-医疗保险)〔〕(主)号,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2.保险期间: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

3.保障内容/p>

保险责任一: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广元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住院(含特殊门诊二)自付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全自费)。详细责任描述详见《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二: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结算后,属于医保范围外个人全自费的部分。详细责任描述详见《保险条款》。

4.保险金额/p>

保险责任一:万元/年/人

保险责任二:万元/年/人

5.给付比例/p>

保险责任一: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广元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住院(含特殊门诊二)自付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全自费)累计达到1.3万元(连续参保)或1.5万元(首次或非连续参保人员)以上部分按80%报销。

保险责任二: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结算后,属于医保范围外个人全自费的部分累计达到1.3万元(连续参保)或1.5万元(首次或非连续参保人员)以上部分按10%报销。

6.等待期说明:本产品无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7.免赔额:年免赔额指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保险责任一: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广元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住院(含特殊门诊二)自付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全自费)累计达到1.3万元(连续参保)或1.5万元(首次或非连续参保人员)(即免赔额1.3万元(连续参保)或1.5万元(首次或非连续参保人员))。

保险责任二:

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结算后,属于医保范围外个人全自费的部分累计达到1.3万元(连续参保)或1.5万元(首次或非连续参保人员)(即免赔额1.3万元(连续参保)或1.5万元(首次或非连续参保人员))。8.相关释义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指通过劳动保障行*部门资格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之签订协议,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2)医保目录范围

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当地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

(3)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

城乡居民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保险、精准贫困支付/医疗救助。9.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1)工伤(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

(12)其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3)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4)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产品所有页面的文字描述均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本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1.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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