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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医案说法全市医务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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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民一庭林涛法官参与录制的“医案说法”法律沙龙节目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播出,由北京市25万名医务工作者统一收看,接受岗位再培训。

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制作的“医案说法”法律沙龙节目,医院医务工作者、医疗行*主管领导、法院审判专家、医院专职律师以及法律院校的教授联合参与,针对医疗活动中涉及医患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沙龙访谈的方式,集中听取参会嘉宾的观点,对于改善病历管理质量,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等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林涛

林涛法官作为医疗审判的专家法官受邀就以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张某向区卫生医院涉嫌伪造、篡改病历,反映该院在患者刘某被宣布死亡后,病历仍记录下达、执行临时医嘱及阿托品用量问题;病历签字医务人员是否实际参与对患者的诊疗等。

01

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首先要从主观要件考虑,即行为人有作假的故意;其次是客观表现出病历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难以查见病历修改前的内容、病历前后内容不一致等情况。伪造、篡改病历的法律责任,其一是行*处罚,其二是民事侵权纠纷中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如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患者去就诊,最主要的义务无非就是交费、检查,根据医生的建议服药或者手术治疗。医生在医疗活动中是基于主动地位,患者基于对医生职业的信任,配合完成诊疗,并接受诊疗的收益或者承担风险。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医生,首先要向法院证明其进行诊疗行为的适应征、禁忌症,为什么选择A种方案而不推荐B种方案。做出以上决策的依据就是病历中重要的客观证据。如果病历中发现有重要检查数据遗失,或者诊疗路径明显与治疗规范不符,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方来证明自己的治疗方案合理性,否则就推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指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02

补记病历时间节点及逾期法律后果。本案例涉及补记抢救记录问题,按规定应当在6小时内完成。超过6小时补记,是否就违法?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医疗过程极为复杂,可能出现当班医生先后抢救多名病患,抢救期间超过抢救记录规定书写时间的情况;或因疫情影响,需要采取消杀隔离等措施而阻碍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等情况,如存在上述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记抢救记录,且有旁证佐证的,可不认定为违法,仅认定为违反医疗常规,进行行*处罚。

法条指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03

法律角度规范书写病历应当注意的问题及不规范书写病历导致法律后果。医务人员应牢记病历书写基本原则,即“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医院教研工作层面上,应确保病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规范书写病历属于职业态度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应给予处分。

供稿/图:林涛

编辑:潘歆宇徐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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