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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社区医院不具备治疗颅内出血资质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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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因骑电瓶车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后,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外伤致硬脑膜下血肿患者的预后和病情的严重性缺乏科学认识,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违规收治硬脑膜下血肿患者住院。法院采纳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对田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84元。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首诊负责制,颅内出血,转诊

一.基本案情

年6月4日16时54分,田某某因一小时前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医院就诊,诊断为:1、左侧硬膜下出血。2、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告医院,且患者摔倒后曾有昏迷和记忆不清,CT检查示有颅内出血,认为被告的诊疗水平无法处理这类疾病,遂医院诊治,但请求被告先对患者作外伤消*及缝合处理,遭到被告拒绝。至此,患者无奈入住被告外科病区。

年6月5日凌晨6时许因出现头痛加重,伴恶心呕吐,昏迷,呼之不应等病情加重现象。医院,于当日行左侧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压监测、左侧开颅血肿清除术。年6月7日患者病情危重,生存希望渺茫,家属商议后要求放弃目前抢救治疗,予以自动出院。田某某于年6月9日因脑损伤死亡。

二.医方观点

我方认为该案原告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方坚持在收治以及治疗过程中,已经告知、要求家属转院,而家属拒绝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于医药费按票据计算没有异议。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标准过高,由法院认定。该病人在门诊治疗时,医生已经告知家属转院治疗,但是家属要求在法院治疗,所以我院收治了该病人,我们认为原告也存在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我们提出要求按50%处理。

三.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并不具备颅脑创伤治疗的资质,对疾病的预判和观察、治疗都不具备专业性质,患者在被告处按照其所患疾病是没有办法得到合理治疗的。被告在本医疗损害中由于其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责任是%。

本案中,被告强调,患者田某某外伤致硬脑膜下血肿非医方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医方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但在医方门诊病历中未查见有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书面记录以及患方拒绝转院的相关书面记录及患者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庭审中田某某在被告处就诊的主治医生张某出庭陈述:在办理住院时和家属沟通过如果患者病情加重需要转院。医患沟通记录上标注的“患者家属暂不愿外院治疗”及“家属代签”是事后添加的,是在和家属沟通后补上去的。对于该院外科的收治范围他不是特别清楚。

四.医疗过错分析

对外伤致硬脑膜下血肿患者的预后和病情的严重性缺乏科学认识,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违规收治硬脑膜下血肿患者住院;未严格落实一级护理规定的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的要求;医方虽然护理记录要求患者绝对卧床,但根据现场调查,医方护理人员未主动提供扁马桶等必要的卧床设施,并进行绝对卧床的健康教育。

未做尸检,患者死亡确切死亡原因不明,专家鉴定组根据患者复查CT以及病情进展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为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致中枢系统衰竭而死亡。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患者,病情进展迅速,临床上即使及时救治亦存在一定死亡风险。医方上述过错行为延误了患者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的及时治疗,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五.律师意见

关于被告辩称在诊疗过程中已告知患者家属转院,患者家属拒绝,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医患沟通记录上“患者家属暂不愿外院治疗”及“家属代签”属事后添加,与其他内容并非同一时间填写,被告辩称添加前与患者家属有沟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但原告受伤系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且其受伤较重,鉴定报告也指出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患者,病情进展迅速,临床上即使及时救治亦存在一定死亡风险。因此,患者本身疾病原因与其最终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采纳鉴定报告专家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行为和患者田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对田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84元。

七.小结

患者在被告处初诊时已明确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对于出血的进展理应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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