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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7 18:10:00

翰文法苑钱文翰|王贤达

职工债权的法律地位是指在破产法的语境下其相较于其他债权的受保护程度,是由其法律属性所决定的。职工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他优先债权还有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税收债权,除此之外的债权都归为普通债权。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职工债权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职工债权的范围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补偿金以及其他社保费。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大致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和补偿类债权。

一、现行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资类债权

工资类债权是职工债权中最基本的部分,工资是指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转让劳动力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基本工资也就是基本的劳动报酬,辅助工资也就是工资性福利待遇,主要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在司法实务中,职工往往将工资与福利待遇作为不同的请求类型,从请求履行的方式来看,它们是以金钱直接给付为主要方式的,并且从国家关于工资的组成规定来看,其实质上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职工的工资及其工资性待遇,都可将其归为工资类债权考察。

在“韩其杞、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可纳入优先清偿序列的职工债权仅限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法定债权,并非所有具有职工身份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即破产人所形成债权均为前述可优先清偿的法定职工债权。至于韩其杞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是否具有债务人职工身份,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反证据,原审法院经过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后认定上陵实业集团提交的证据更具有优势,进而认定韩其杞于案涉借款发生时不具有债务人职工身份并无不当。

在“袁逊彬、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是得到最优先保护的债权,上述规定体现了企业破产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中顺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论袁逊彬是否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顺公司有限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若仍向其支付高工资及奖金,则违背了企业破产法保护普通职工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原判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根据中顺公司年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平均工资元/月的标准计算,认定袁逊彬从中顺公司借支的元工资,已经超过了其在中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获的工资数额,并判决中顺公司无需向袁逊彬支付年1月至年10月的.万元工资及年年度绩效奖金23万元,并无不当。故袁逊彬关于中顺公司应向其支付.万元工资及23万元奖金、年和年的工资应全额支付、高出中顺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社会保险类债权

社会保险类债权是破产法语境下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债权的总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企业就负有为职工办理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但社会保险类债权的内容是基于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主要履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在丧失或者中断劳动能力期间,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在“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与宁某1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本案中,本院于年1月8日裁定受理宁某1破产清算一案,原告所请求的自年1月至年1月8日欠缴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属于被告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9号)中对于“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批复,被告宁某1管理人确认被告自年1月至年1月8日欠缴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63元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当。

四、补偿类债权

破产法中规定了职工债权包括法律和行*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若干项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因这些费用本质上都具有补偿性质,并且都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终止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原因可以将此类费用的请求权称之为补偿类债权。笔者认为,破产法中规定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也应该归于补偿类债权,从劳动合同的履行来看,职工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等医疗事故时,职工的劳动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往往成为困难,《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发生一定的保险事实后,职工享有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家属的抚恤金,实质上都是对职工遭受损害甚至丧失的劳动能力给予的补偿,职工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失去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力时,生存状况面临困境,尤其在企业破产后,职工完全丧失了经济来源,因此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对于职工来讲,都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在“侯庆山与哈尔滨广播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侯庆山如果对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侯庆山未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外,侯庆山申请再审主张,其因工伤导致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广播器材厂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其工伤治疗和康复产生的陪护人员的护理费和伙食费等费用。

对破产清算而言,企业自身效益不再是重点,存续目标变成最大限度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企业需要尽可能公正、合理的分配剩余价值,同时要兼顾程序效率等基础目标。但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缺乏议价能力,对劳动者的保护责任就需要通过《企业破产法》立法与实务裁判进行平衡。劳动者作为经济社会构成的主体部分,对劳动者债权的保护就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市场发展。

案例来源:

[1]韩其杞、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2]袁逊彬、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3]侯庆山与哈尔滨广播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4]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与宁某1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宁02民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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