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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9 17:30:00

案件简述:李某陪怀孕9个多月的医院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经检查,刘某病情危重,医院的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进行了积极抢救。期间考虑到挽救母子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李某拒绝而未能进行。最终导致胎儿死于腹中,且造成刘某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因呼吸、循环衰竭,心脏停止跳动,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认为,刘某的死亡主要是与其病情危重、进展极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当然因为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便将刘某转至妇产科住院,对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但不构成因果关系。在刘某出现损害后果时,主要因家属李某不配合,拒绝签字,致使抢救措施无法进行。医院无责。

王子墨律师

从法律上来说,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和授权委托书只要患者本人签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会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亲属都要在手术同意书和麻醉同意书上签名。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规避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防范手术中不可医院和医务人员带来的麻烦和纠纷。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诸多问题对病患及家属予以告知,病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在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后,确认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便经过了签字,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

王律师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患者或者其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当出现患者不听从医生建议,拒绝配合治疗的,或其他不配合诊疗的情形,例如私自停药、私自拔管、擅自食用禁止食物等,院方应当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形下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院方主医院的治疗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医院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患者是如何不配合的,医院有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医院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而最主要的证据来源就是病历。对于患者拒绝接受资料的情形应当进行相应的记录,由于此内容不属于《病历规范》要求范围,属于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应当予以一定的重视。其次要切记完善病历资料,并在损害发生后及时封存病历。病历资料包含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并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强调了病历的“可追溯”,也即能够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了解整个医疗过程的来龙去脉。

诊疗活动离不开患者的积极配合,我们无法预知会有怎样的患者出现,但是我们可以提前做好预案工作,提前做好措施预防纠纷的产生,这样才能高效解决医院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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