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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4 17:36:00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发现右颈包块4月余”入住x医院,初步诊断为鼻咽癌cT2N3M1(多发骨),计划完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等检查后,拟行化疗。当日,张某即签署了《化疗知情同意书》。确定无禁忌症后,于年5月13日始行第1周期DCF+爱必妥方案化疗。

年5月18日,张某辅检血常规、肝肾电未见明显异常,行止吐治疗后,呕吐症状缓解出院。年5月31日至年6月9日、年6月20日至年6月29日及年7月13日至年7月20日期间,张某均因“确诊鼻咽癌近1月”又三次入住x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进行第二、第三及第四周期DCF+爱必妥方案化疗。

年8月1日,张某再次入院,行放疗及单药顺铂同步化疗,年8月16日,请感染科会诊,考虑化疗后致肝炎病毒激活导致重症肝炎,予护肝、退黄等对症治疗。年8月17日,在医师建议下,张某出院拟转入感染科治疗。

翌日,张某因“慢性肝炎重叠药物性肝损害、鼻咽癌放化疗后、胆囊切除术后”入住x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完善相关检查后,进行抗感染治疗,年8月23日,行“右侧股静脉穿刺置管术”,年8月23日、8月25日及8月28日,又三次行“人工肝血浆置换+吸附”术。

年8月30日,张某病情持续恶化,诊断为:慢加急性肝衰竭(乙型肝炎、药物性肝损害)、休克、DIC、呼吸循环衰竭、肝性脑病、原发性腹膜炎等,张某家属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年8月30日出院当天,张某死亡。原告方认为被告x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致本案诉讼。

二、患方观点

x医院存在以下过失:1、未告知放化疗风险;2、张某已4个周期使用顺铂30mg-40mg,第五次住院顺铂剂量突然增至mg;3、未及时诊治慢性肝炎重叠药物性肝损害;4、医方没有考虑张某肝炎小三阳30余年病史,未告知顺铂可能诱发急性肝炎,患者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系。x医院重大医疗过失导致张某死亡,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实施放疗化疗前均取得患方书面同意并告知相应的医疗风险,并未使用顺铂药物mg,而是每期mg,第一天40mg、第二天30mg、第三天30mg,我方使用的剂量和方法符合药物的最高剂量,该药物最高剂量为毫克,考虑当时张某肝炎病史及三种药物联合靶向治疗遂将顺铂计量减到mg。

在每期放疗化疗前后均有相关检查结果,张某最终的死亡由于放疗化疗相关的并发症出现,其并非是一方医疗行为不当所致。x医院对张某死亡表示慰问,综上,张某死亡不应由x医院承担责任,x医院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四、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与轻微原因之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医疗过失问题。依据病历资料记载,医方的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患者(张某)既往患肝炎病史30余年,医方在第1、2、3、4次化疗及放疗前未见肝炎DNA检测报告,也未见相关防治方案的记录,医方存在未履行结果预见和结果迴避义务的过失(错);

2、关于因果关系与原因力的问题。依据中华放疗肿瘤学会“92分期”方案的临床分期与临床分型,其鼻咽癌疾病已达Ⅳ期,致癌细胞转移扩散,说明病重且复杂,使治疗难度增大,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现有资料中,其肝炎病毒激活引起重症肝炎的激活原因未能明确。

由此鼻咽癌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其疾病是主要作用因素,医疗过失(错)仅与治疗效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X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该医疗过失(错)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应界于次要原因与轻微原因之间(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11-30%);

3、关于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和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问题。年8月18日后转入感染科病室后,其相关治疗和告知沟通签名人为张某兄弟,由此说明,医方在实施治疗方案和措施前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并得到了患方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考虑到张某多年肝炎病史,未履行结果预见和结果迴避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张某入院就医时,已经属于鼻咽癌Ⅳ期,存在远处转移,有效治疗存在困难,本院酌定x医院对患者张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为25%,应当对张某死亡损害后果承担25%的责任。

虽原告对该鉴定意见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推翻性,故本院对三原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03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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